一、遷葬原因:有彭福興後人欲辦理遷葬事宜,又無法提出相關 戶籍證明,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41條規定公告3個月後再 行辦理。
二、遷葬地點:本鄉永興公墓。
三、公告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
四、上開土地範圍內之墓主、關係人或管理人,請於公告期限內 至本所辦理起掘遷葬申請事宜,公告期滿未辦理相關事宜者 ,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30、41條規定視為無主墳墓,將由本 所依法代為處置,不得異議且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所連絡電話: (049)2772141分機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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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遷葬原因:有彭福興後人欲辦理遷葬事宜,又無法提出相關 戶籍證明,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41條規定公告3個月後再 行辦理。
二、遷葬地點:本鄉永興公墓。
三、公告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
四、上開土地範圍內之墓主、關係人或管理人,請於公告期限內 至本所辦理起掘遷葬申請事宜,公告期滿未辦理相關事宜者 ,依照殯葬管理條例第30、41條規定視為無主墳墓,將由本 所依法代為處置,不得異議且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所連絡電話: (049)2772141分機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