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2年12月20日防檢二字第1121484026A號函辦理。 |
二、 | 請輔導(轉知)所轄養豬、牛、羊和鹿等偶蹄目動物相關業者,立即落實門禁管制、人車進出、畜牧場消毒等生物安全措施,並加強相關防疫宣導,畜主及獸醫師遇有疑似病例應立即循線通報本所,俾利即時反應及處置。 |
三、 | 請呼籲轄內飼養偶蹄目動物相關業者避免前往該國或其他疫區國家畜牧場進行參訪或接觸動物,返國後亦須更換衣物、淋浴並澈底消毒,並於1週後方可再進入動物飼養場,以確保所飼養動物之健康及防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