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葬地點:苗栗縣苑裡鎮第七公墓大埔北段1083地號土地
部分區域。
二、遷葬原因:為興建「苗栗縣苑裡鎮青埔生命紀念園區(殯
儀館及第三納骨塔)」預定地。
三、延長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3年04月30止。
四、遷葬優惠標準:依據苗栗縣苑裡鎮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 條例第18條之1規定辦理。
五、公告遷葬期間內,前揭遷葬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關係人 或管理人,請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本人與受葬人 之戶籍資料(或可資證明與受葬人關係文件),至本所申 請自行遷葬(起掘)許可,經本所核對資料無誤及現場會
勘起掘後,再行核發起掘證明。
六、公告期滿墓主尚未自行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並 經本所核准延期者外,視為無主墳,依法由本所代為遷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