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活化土地再利用,開闢重要道路及城市發展需求,辦 理傳統公墓更新,鼓勵民眾配合重大公共政策,加速自 行起掘遷葬,
將骨灰(骸)安奉於本鄉第一公墓納骨堂,
特訂定本辦法。
二、適用對象:本鄉公(私)墓內所起掘之骨灰(骸)。
三、優惠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四 遷葬優惠:於優惠期間內自行辦理遷葬,將其骨灰(骸) 安奉於本鄉第一公墓納骨堂者,納骨堂骨灰(骸)櫃位使 用費減半收費。
五、遷葬程序:
(一)申請人必須於起掘前,先向本所申請起掘許可。未經 申請而自行起掘者,經本所公墓巡查員勘驗結果,確 實於本鄉公(私)墓範圍所起掘,始得比照辦理。
(二)申請人應於本辦法所訂之期限內完成起掘,並取得本 所核發起掘許可證一個月內,由申請人檢附相關文件 向本所申請進堂。
(三)申請人於繳納使用費取得進堂許可證後,如有特殊情 事(民間習俗)者,經機關首長核准,得延長期限二 年。
六、如有起掘晉堂優惠事宜之疑問,請洽本所殯葬管理所,
電話08-7368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