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葬地點:本市樟普寮段 0097-0000地號私人土地範圍內。
二、遷葬原因:申請人林春賞君即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墳 墓1座,因無訴求對象,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葬公告。
三、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四、上開地號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公告 期限內與地主(林春賞君聯絡電話:0928194806)協商遷葬 事宜,並副知本所。惟公告期滿後,無人遷葬或認領,由地 主逕為辦理遷葬安置事宜。
五、本案本所僅代為公告,起掘骨骸之行為如涉私權之爭執,應
由起掘骨骸之地主自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