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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農業部112年10月24日農防字第1121472507號公告(如附件)及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簡稱防檢署)112年10月26日防檢一字第1121456767號函辦理。
二、 為避免畜禽養殖業者聲稱「為依農業部指示農戶落實防疫工作,故要進入場內採樣需行文,且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非公家單位,無權限要求配合採樣」等託辭,妨礙、規避或拒絕旨揭公務執行,請加強宣導所轄禽畜養殖業者配合該會執行防檢署委託之畜牧場動物用藥監測採樣。
三、 妨礙、規避或拒絕該會執行旨揭公務者,經於現場作成紀錄後,將由防檢署移送本所,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26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至15萬元罰鍰,同時由本所協助完成用藥監測採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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