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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旨案調查期間將指派人員攜帶本函影本及配掛識別證,抽樣訪問設籍於臺灣省地區各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之15歲以上原住民住戶,所填資料僅供整體決策與統計分析之用,工作人員絕不對外洩露。倘對本調查有任何疑慮,請貴單位協助釐清。

三、檢附109年度第2季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訪員證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