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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遷葬原因:設置苗栗灣鄉生命紀念園區」 

遷葬地點:本鄉灣第一公墓896-22。 

延長遷葬期間:112111起至1130415。 

遷葬程序:公告延長遷葬期間,前揭遷葬範圍墳墓 所有人關係管理人,攜帶個人身分正本本人戶籍資料(證明關系 文件),至本申請自行遷葬()許可,核對資料 無誤現場會勘,核發證明。 

遷葬補償標準

  1. 苗栗殯葬管理自治條例35墳墓遷葬補償 

標準辦理。 

2.遷葬公告期間遷葬,日後代為安置 

適當地點(補償)。 

公告期滿墓主尚未自行遷葬,特殊情形提出申請核准延期,視為墳墓,依法代為遷葬置於本鄉骨灰()存放設施,不得異議

爾後公告土地標示範圍,發現墳墓()骸 

依據公告辦理代為遷葬,不再另行公告。 

遷葬事宜尚有疑問,洽詢民政,聯絡電話 

(037) 831001,分機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