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葬原因:設置「苗栗縣三灣鄉生命紀念園區」
二、遷葬地點:本鄉三灣第一公墓上坪段896-22地號。
三、延長遷葬期間: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3年04月15日止。
四 遷葬程序:公告延長遷葬期間內,前揭遷葬範圍內之墳墓 所有人、關係人或管理人,請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印 章、本人與受葬人之戶籍資料(或可資證明與受葬人關系 文件),至本所申請自行遷葬(起掘)許可,經本所核對資料 無誤及現場會勘後,再行核發起掘證明。
五、遷葬補償標準:
- 依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35條墳墓查估遷葬補償
標準辦理。
2.未於遷葬公告期間內遷葬,日後由本所代為起掘後安置
適當地點(無補償金)。
六、公告期滿墓主尚未自行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並 經本所核准延期者外,視為無主墳墓,依法由本所代為起 掘遷葬並置於本鄉骨灰(骸)存放設施內,不得異議。
七、爾後如於公告土地標示範圍內,倘有發現墳墓或骨(灰)骸
皆依據本公告辦理代為遷葬,不再另行公告。
八、如對遷葬事宜尚有疑問,請洽詢本所民政課,聯絡電話
(037) 831001,分機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