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東區分署112年5月17日農糧東資字第1121192448號函、112年5月24日農糧東資字第1121192459號函及112年6月9日農糧東資字第1121184857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各項計畫包含: |
(一) | 「國產有機質肥料推廣計畫」。 |
(二) |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推廣計畫」。 |
(三) | 「國產微生物肥料及農田地力肥料推廣計畫」。 |
三、 | 上述計畫核銷作業,請依農糧署網站-農糧業務-土壤肥料專區項下各肥料之作業規範及補助作業方式執行,依補助標的、補助基準及補助對象進行輔導,另依照其作業流程,應如實於農糧署肥料管理整合資訊系統上,登打農民申購補助品項及數量等資料。 |
四、 | 各輔導單位核銷時請將領據、印領清冊及原始支出憑證正本等資料彙整後提送,本縣各公所應檢附納入機關年度預算證明,各計畫核銷資料應每月至少提送1次,全數資料應於本 (112)年度10月31日前送本府憑辦,以利後續審查撥款,逾期不候。 |
五、 | 各輔導單位應推廣並明確告知補助對象,應使用符合農糧署網站登載補助資材品牌名單上的肥料資材,不得指定或要求購用特定廠牌產品。補助對象未依規定購用補助資材、出具不實購買憑證或提供不實耕作土地面積證明資料,經查證屬實者,除追回當年度補助款外,依據農糧署補助作業系統管制,爾後二年度不得申請該項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