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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遷移地點:第五公墓(0338)。 

遷移原因:申請人自稱墳墓(墓碑:穎川十四世妣林氏十四林氏十五六世同慶十六李氏鶴墓)祖先同慶李鶴,墓碑不符部分亡者資料,祭拜事實,代為辦理遷 

公告。 

公告期間:公告3。 

四、上墓主關係管理人,公告期限申請人聯繫;公告期滿,將由申請人辦理遷移

不得異議。 

本案申請人,連絡電話:0933-836-856;或洽和 

區公所承辦:曹先生,連絡電話:(02)2248-2688分機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