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東河鄉東河公墓遷葬晉堂優惠辦法
第一條 臺東縣東河鄉公所為本鄉東河公墓土地活化再利用,辦理傳統公墓更新,鼓 勵民眾自行起掘遷葬,將骨灰(骸)安奉於本鄉各公墓納骨堂,爰依「臺東縣 東河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第四款之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東河鄉公所(以下稱本所),執行單位為本所公共造產管理所。
第三條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及優惠標準如下: 本所112年9月1日公告本鄉東河公墓禁葬遷葬區所起掘之骨灰(骸),並以安 奉於都蘭、泰源納骨塔者,一律免收費用(使用費、管理費);倘若安奉於本 鄉東河迦園生命紀念館者,依據收費標準減免使用費及管理費二分之一收取。
第四條 本辦法申請要件如下: 申請人必須於起掘前,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起掘許可,且經本 所承辦人員勘查確實於本所公告東河公墓禁葬遷葬範圍所起掘,始得 適用。 申請人應於本辦法所訂之期限內取得本所核發之起掘及晉堂許可證, 並於核發日起二個月內晉堂安奉,逾越期限者取消優惠。
第五條 申請人如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而獲取優惠者,經本所查明後,須於本所通知期限內繳納款項,違者依相關法令究辦。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補充。其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所另訂之。
第七條 上開遷葬地點內墳墓所有人、關係人、管理人,請於遷葬優惠期限內自行辦 理遷葬事宜,公告期滿後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屆時依法得代為僱工遷 葬,不得異議。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施行至113年12月31日止。日期屆滿認有延長之必要,得經機關首長核准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