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葬。 遷葬地點:本市大潭段社口小段31、31-1、31-2、31-3、3 1-4、31-5及31-6地號。
二、遷葬原因:為實現公墓公園化及促進地方發展等公共利益
目的。
三、遷葬期限:公告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四 遷葬流程: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及亡者除戶謄本2份、
墓基起掘前後照片(墓碑姓名須清晰)各1張,至本市八德生 命園區或九老爺追思生命園區辦理起掘證明,並視需求申 請納骨櫃位或環
五、逾期未遷葬之墳墓,視為無主墳墓,由本所代為遷葬進
塔,並於進塔日起保留1年供認領,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