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遷葬事由:為活化土地再利用,配合城市發展需求及其他 公共建設需要,辦理傳統公墓更新,鼓勵民眾配合重大 政策,加速自行起掘遷葬,將骨灰(骸)安奉於本鄉立生 命紀念園區懿安園納骨堂或埋藏樹葬區。
二、適用對象:本鄉第一公墓(神農段426地號)及七公墓(新 街段529、530、556、573、639、653及726地號)範圍內 土地所起掘之骨灰(骸)。
三、優惠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止。
四、遷葬優惠:於優惠期間內自行辦理遷葬,將其骨灰(骸)安奉於安奉於本鄉立生命紀念園區懿安園納骨堂或埋藏樹 葬區者,起掘晉堂先人皆視為本鄉籍,納骨堂骨灰櫃使 用費減半收費,樹葬區免收取費用,其購置骨骸櫃位者不適之。
五、遷葬程序:
(一)公墓更新地點內之墳墓所有人、關係人及管理人於優惠期間,請攜帶身份證、印章、亡者除戶謄本證明及可資 證明兩者關係之文件,至本鄉殯葬管理所辦理申請起掘許可。
(二)本所派員勘查存證,申請人起掘後發給證明,再行至本 所申請納骨堂櫃位或樹葬區穴位,依照前條規定給予優 惠減免,並於優惠期間內完成晉堂。
六、民眾辦理自行起掘若同時符合本辦法優惠減免規定及本鄉自治條例其他優惠減免規定,僅得擇一優惠減免適用。 七、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本所得隨時修正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