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葬地點:本鎮劉厝庄段854地號及862地號私人土地範 圍內。
二、遷葬原因:劉至卿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墓 塚一座,因無訴求對象,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葬公告。
三、遷葬期限:自公告起三個月內。
四、上開地號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 遷葬期限內至本所辦理起掘遷葬相關事宜,公告期滿後 無人遷葬或認 領,由地主逕為辦理遷葬安置事宜,不得 異議。
五、本所僅代為公。告,如涉私權爭執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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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遷葬地點:本鎮劉厝庄段854地號及862地號私人土地範 圍內。
二、遷葬原因:劉至卿為上開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上有墓 塚一座,因無訴求對象,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葬公告。
三、遷葬期限:自公告起三個月內。
四、上開地號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管理人或關係人,請於 遷葬期限內至本所辦理起掘遷葬相關事宜,公告期滿後 無人遷葬或認 領,由地主逕為辦理遷葬安置事宜,不得 異議。
五、本所僅代為公。告,如涉私權爭執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