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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演習日期、地點

(一)7月24日(星期一):北部地區(第三作戰區: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

(二)7月25日(星期二):南部地區(第四作戰區: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

(三)7月26日(星期三):

1、東部地區(第二作戰區:花蓮縣、臺東縣)

2、金門地區(金門縣)

3、馬祖地區(連江縣)

4、澎湖地區(第一作戰區:澎湖縣)

(四)7月27日(星期四):中部地區(第五作戰區: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

  • 演習時間
  • 下午1時30分至2時:實施警報傳遞與發放、疏散避難、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
  • 下午2時至2時30分:實施戰災搶救(災害救援)及戰時災民收容救濟站開設演練。
    • 演習當日下午2時警報解除後,室內、外即可恢復活動。
  • 防空疏散避難指引
  • 室內、外營業(活動)項目暫時停止。
  • 業者、工作及服務人員應協助室內人員就近尋找堅固且遠離窗戶區域(或地下室、防空疏散避難設施)就近實施避難,並勸導室內人員切勿離開建築物。
  • 因配合演習而暫時停止,將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其他必要之行為,均不受演習管制。
  • 罰則

演習期間,團體或民眾若未依民防法第21條、防空演習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配合各項演習管制及演練,且經勸導仍未配合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引用民防法第25條規定裁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具體建議作法
  • 演習前:

1、民政局(處)將演習訊息函知轄內殯葬業務管理機關(單位)、公私立殯葬場所、殯葬相關公會及禮儀師協會。

2、各公私立殯葬場所透過官方網站、電子字幕機等多元管道,向一般民眾宣導演習訊息,並告知室內(外)活動管制時間僅30分鐘。

3、各公私立殯葬場所管理機關或經營業者應於場所內優先擇定安全且穩固之室內空間作為防空避難處所,並規劃收容範圍、人數及疏散避難動線,該防空避難處所應有明確標示。

  1. 各公私立殯葬場所所屬工作及服務人員與提供殯葬禮儀服務之禮儀師、司儀等從業人員,應明確知悉防空避難處所位置及疏散避難動線。
  • 演習中:

1、各公私立殯葬場所室內、外所有活動原則暫時停止,但因演習暫停而危害生命、財產、安全或其他必要(入殮、移柩、火化、晉塔)之活動,得繼續進行。

2、空襲警報發放後,各公私立殯葬場所所屬工作及服務人員應分別針對室外、內人員進行疏散避難:

(1)室外人員:引導至防空避難處所避難,如該場所無法提供合適之防空避難處所,協助就近利用地形、地物避難。

(2)室內人員:關閉室內燈源,協助就近尋找堅固且遠離窗戶區域或地下室、防空避難設施躲避。

3、現場禮儀師或司儀利用麥克風廣播,協助引導家屬進行避難與維持現場次序。

  • 空襲警報解除後:各公私立殯葬場所所屬工作及服務人員協助引導疏散避難人員安全離開地下室、防空避難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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