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貴商號112年5月26日臺東縣殯葬服務業設立(經營)許可書申請辦理。
二、 按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2條第1項規定:「 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經營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 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本條例第43條規定:「殯葬服 務業依法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或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後,應於 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其期限以3個月為限。」
三、 次按本條例第44條規定:「殯葬服務業於第42條申請許可事 項有所變更時,應於15日內,向許可經營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及同條例第48條規定:「殯葬服務業應將相關證照、商品或服務項目、價金或收費基準表展示於營業處所明顯處,並備置收費基準表。」
四、 再按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申請經營 殯葬服務業經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於接獲前項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依 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變更登記及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 ,並於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後15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 本,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五、 本府依本條例規定僅就「殯葬禮儀服務業」1項同意許可,營業場所僅供辦公室或聯絡處所之用,現場不得有下列事項:
(一) 殯葬禮儀商品(壽具等)之交易、儲存或展示。
(二) 遺體接運、存藏及豎靈等行為。
(三) 超過使用執照許可使用之面積範圍。
六、 相關法規節錄及需配合辦理事項如下,敬請詳閱:
(一) 負責人日後若有殯葬管理條例第47條之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府得依規定令限期變更負責人;逾期未變更負責人者, 廢止設立許可。
(二) 殯葬服務業商號或公司登記應以本府(民政處)許可登記 營業地址作為營業據點,不得未申請變更同意逕自遷移。
(三) 營業配合事項:
1、 收費基準表應懸掛於適當明顯處並應與喪家訂定書面契 約,其契約內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契約範本及應記 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辦理。
2、 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並印製 於收費憑證交付消費者。
3、 營業項目不含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並不得 提供或媒介非法殯葬設施予消費者。
4、 不得經營未經許可殯葬禮儀服務業之營業事項。
5、 不得擅自進入醫院招攬業務,未經醫院或家屬同意,不 得搬移大體(屍體)。
6、 辦理殯葬事宜,需使用道路搭棚者,應擬具使用計畫報 請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並以2日為限。
7、 辦理承攬殯葬事宜,至遲應於出殯前1日,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
8、 辦理承攬殯葬事宜,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它 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情事。
(四) 依據內政部訂定之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 辦法,貴商號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於 本府許可經營之日起6個月內將該計畫報本府備查。貴商號可於本府民政處網址(http://www.taitung.gov.tw/Civil/inde x.aspx)殯葬服務專區下載計畫範本作為參考。
(五) 請持本同意函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商業登記法之規定 ,向本府財政及經濟發展處工商管理科及臺東縣葬儀商業 同業公會辦理登記,並於完成登記及加入公會後15日內,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本府民政處備查。
七、 副本抄送臺東縣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請轉知中華民國葬儀商 業同業公會。
八、 貴商號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請於收受本文次日起30日內,依 訴願法第57條及第58條規定,繕具訴願書及本處分函影本1 式2份送本府陳轉內政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