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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12年5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5450號及海洋委員會112年6月2日海授保字第1120005279號函辦理。
二、 海洋污染防治法自89年11月1日公布施行,並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後,因近年國際海事組織針對海洋污染防治議題有廣泛且深入討論,相關涉海規範實有必要反映國際趨勢及環境保護需求,因此予以檢討修正。修正條文經立法院112年5月12日三讀通過,並奉總統於112年5月31日公布施行,自112年6月2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主要有充實財源、強化工具、公民參與、國際接軌等四大目標,以及設置海污基金、強化污染源管理、全面提高罰則、建立吹哨者制度、即時接軌國際等五大主軸。
三、 為配合旨揭修正條文,海委會後續將增(修)訂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俾利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及相關業者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