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原住民族員會112年5月23日原民社字第1120022866號函辦理。 |
二、 |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5月1日起解編降階,「疫苗接種假」及「防疫隔離假」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勞動部「職業訓練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業已停止適用,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措施。 |
三、 | 旨揭措施停止適用後,參訓學員即不得再請「防疫假」,惟為保障在訓中學員之權益,針對旨揭措施停止適用當日已開訓但尚未結訓之班級,學員如於停止適用之日前曾請「防疫假」者,本會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處理原則如下:(一)學員於旨揭措施停止適用日前曾請「防疫假」,其離訓免賠償受訓期間之學雜費、材料費用。(二)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類之參訓學員,於旨揭措施停止適用日前曾請「防疫假」,致累計請假(未到課)時數達不得參加成績考核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政府同意後辦理離訓或補課,補課之學員毋需另行繳費,其中照顧服務員訓練應於6個月內完成補課,補課並以於同一縣市上課者為限。 |
四、 | 針對照顧服務員訓練於旨揭措施停止適用後,實習訓練場所如依各類醫療照護機構防疫相關指引辦理防護措施,參訓學員配合實習訓練場所規定,因故暫停實習實作訓練課程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經地方政府同意後於6個月內完成補課,並以於同一縣市上課者為限,補課之學員毋需另行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