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5月12日農牧字第1120042932號函辦理。 |
二、 | 查「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畜牧場死廢畜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留供查核,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
三、 | 復查「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第9條規定,畜牧場應填寫化製三聯單,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倘畜牧場未填發化製三聯單、或送交死廢畜禽種類、數量與化製三聯單不符,駕駛將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予以拒載,此將影響畜牧場自身權利,請務必注意並妥處。 |
採委託化製處理死廢畜禽之畜牧場,應逐批填發「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化製三聯單),以免遭駕駛拒絕載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