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族職業訓練實施要點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請至原民會官網(首頁-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就業服務-原住民族職業訓練-運用計畫)下載,摘要說明如次: |
(一) | 補助對象: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各級地方政府、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人才培育有關之民間團體與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
(二) | 訓練主軸:共計12項。 |
1、 | 電腦資訊類-電腦軟體應用、電腦硬體裝修、網路架設、網頁及廣告設計。 |
2、 | 餐飲服務類。 |
3、 | 文化產業技藝類(含文化創意)。 |
4、 | 美容(含美甲彩繪)、美髮之訓練。 |
5、 | 工業類-堆高機、重機械操作、營建、木工、建築物室內設計或裝潢、造景之訓練。 |
6、 | 社會福利服務業之訓練-照顧服務、居家服務為優先。 |
7、 | 職業駕駛類-職業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駕照之訓練。 |
8、 | 觀光旅遊服務業之訓練-山域嚮導、森林療癒師、觀光(文化、生態)導覽解說員、民宿管理為優先。 |
9、 | 商業行銷類-商業模式、數位經營、廣告傳播、品牌溝通之訓練。 |
10、 | 農業類-農、園藝之訓練。 |
11、 | 國家考試類-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或警察特考之考前衝刺班訓練(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僅限申請此類)。 |
12、 | 甲級技術士證照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等經原民會同意之專業人才訓練。 |
(三) |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2年6月17日前提出申請。 |
(四) | 受理單位:地方政府、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民間團體及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立案之短期補習班申請者(以會址或校址所在地為受理之地方政府),應提經各地方政府初審後核轉本會。 |
三、 | 請有意申請單位依上開計畫規定及所附格式於112年6月17日前(郵戳為憑)提送113年度訓練計畫書,地方政府請於112年7月21日前完成初審彙整後函送原民會。 |
四、 | 另如欲提報照顧服務員訓練之單位,請按衛生福利部頒訂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