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葬原因:設置「苗栗縣三灣鄉生命紀念園區」
二、遷葬地點:本鄉三灣第一公墓上坪段896-22地號。
三、延長遷葬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1日止。
四、遷葬程序:公告延長遷葬期間內, 前揭遷葬範圍內之墳墓 所有人、關係人或管理人,請攜帶個人身分證正本、印 章、本人與受葬人之戶籍資料(或可資證明與受葬人關系 文件),至本所申請自行遷葬(起掘)許可,經本所核對資料無誤及現場會勘後,再行核發起掘證明。
五、遷葬補償標準:
1.依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 35 條墳墓查估遷葬補償標準辦理。
2.未於遷葬公告期間內遷葬,日後由本所代為起掘後安置適當地點(無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