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第一公墓納骨塔新增設納骨櫃位並體恤本鄉鄉民常有已故 親屬擺放鄰近位置需求,致有調整收費標準與增訂預購管理規範之 必要,爰擬具「彰化縣芳苑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 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刪除納骨櫃位逾期未進塔,註銷使用權之規定。(刪除條文第 九條第二項)
二、 因本鄉第一公墓納骨塔寶慧堂之塔位併採預購方式故增設專 章以為規範。(增訂第三章之二)
三、 增訂預購塔位之範圍。(增訂條文第十二條之四) 四、 增訂預購塔位之辦理程序。 (增訂條文第十二條之五) 五、 增訂完成預購程序之定義及完成與未完成預購程序之效力。 (增訂條文第十二條之六)
六、 增訂完成預購程序後之進塔時間。(增訂條文第十二條之七) 七、 修正第一公墓納骨塔收費基準表。(修正條文第十三條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