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color scheme

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24日農牧字第1120042784號函辦理。
二、 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畜牧場死廢畜禽委託化製場再利用,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3年以上留供查核,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復依「畜牧法」第10條規定,採自場掩埋、焚燒、堆肥及生物處理者亦應詳實紀錄留供檢查,違者依同法第41條規定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合先敘明。
三、 採委託化製者,畜牧場應另填寫「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隨原料交給化製原料運輸車駕駛核對簽收,並留存丙聯備查。
四、

請貴所加強宣導上開畜牧場應遵守之規範,其死廢畜禽處理紀錄資料應含處理日期、死亡畜禽種類數量及處理方式,倘經查有違反者,將依相關法規核處。

為確實掌控死廢畜禽清除處理流向,請督導轄內畜牧場依規定妥適處理死廢畜禽,並保存處理紀錄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