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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20日農牧字第1120042775號辦理。
二、 畜牧場依法應自行或委託清除處理場內死廢畜禽(事業廢棄物),包含委託化製、掩埋或以生物處理機處理等,不得非法棄置,合先敘明。
三、 另近期天候趨暖,採委託化製者,死廢畜禽產出當日即應主動通報化製場或集運業者盡速載運,約定時間到才將死廢畜禽移出場外,不得隨意放置路邊或鄰近地點;倘無法即時交運,應將死廢畜禽妥善保存於場內陰涼處或加以冷藏,避免曝曬腐敗產生臭味。
四、 倘經查獲拒不改善者,將函送相關事證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相關法規辦理。

 

切勿任意棄置斃死畜禽,另有違法畜牧場請轉知本府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