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由:為活化土地再利用,開闢重要道路及城市發展需 求,辦理傳統公墓更新,鼓勵民眾配合重大公共政策, 加速自行起掘遷葬,將骨灰(骸)安奉於本鄉第一公墓 納骨堂。
二、適用對象:本鄉公(私)墓內所起掘之骨灰(骸) 三、優惠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4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 止。
四、 遷葬優惠:於優惠期間內自行辦理遷葬,將其骨灰(骸 ) 安奉於本鄉第一公墓納骨堂者,納骨堂骨灰(骸)櫃 位使用費減半收費。
五、遷葬程序:
(一)遷葬地點內之墳墓所有人、關係人及管理人於優惠期限 內,請攜帶戶籍謄本、印章及亡者除戶證明(或可資證 明兩者關係之文件)至本鄉殯葬管理所辦理申請起掘許可。
(二)本所派員勘查存證,申請人起掘後發給證明,再行至本所申請納骨堂櫃位,依照前條規定給予優惠減免。
六、民眾辦理自行起掘若同時符合本辦法優惠減免規定及本 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其他減免規定時,僅得擇 一優惠減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