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葬地點:本鄉第一公墓(神農段586及589地號)及第三公 墓(新田段422-5地號)。
二、遷葬原因:為推動本鄉重大建設及土地活化再利用。
三、遷葬期限:自公告起至112年7月14日(星期五)止。
四 遷葬優惠:依據屏東縣竹田鄉第一公墓及第三公墓墳墓遷葬實施辦法辦理。
五、申請遷葬程序:
(一)遷葬土地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關係人或管理人於遷葬期限內,攜帶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謄本)及 印章、亡 者除戶謄本、申請人與亡者關係之證明文件或存摺影本至本所辦理認領登記。
(二)完成遷葬申請後,申請人應於遷葬公告期限內完成遷葬程序。
六、旨揭公墓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 日台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 葬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七、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 規定,逾期未遷葬之墳墓,視為無主墳,依法由本所代 為僱工遷葬,並安置於本鄉立生命紀念園臨時骨灰(骸) 存放設施或其他殯葬設施內。
八、爾後於公告範圍內再發現墳墓或遺骸,仍依據本公告相關規定辦理,不再另行公告。
九、遷葬作業諮詢單位及電話:屏東縣竹田鄉公所殯葬管理所 08-7710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