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遷葬地點:林內鄉烏麻段833、835、836、837地號等4筆 禁葬範圍土地,如附圖。
二、遷葬原因:公墓遷葬更新及綠美化,改善環境衛生及生活品質。
三、遷葬優惠:旨揭傳統公墓骨灰(骸)遷移而使用本鄉納骨塔 (堂)者,得依照本鄉自治條例規定之收費標準減收百分之 二十使用費(期間若有修正進塔優惠,準用最新辦法)。
四、遷葬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
五、現可辨識未遷葬墳墓計16門,如附件列表,公告期滿未自行辦理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由本所代為處理遷葬,不得 異議,非上述統計之墳墓,經通知本所確認後,仍適用遷 葬優惠。
六、旨揭公墓範圍內需遷葬墳墓,本所已於公墓周圍豎立遷葬 公告標誌,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爰依內政部98 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以公告代替書面 通知遷葬範圍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七、爾後於公告範圍內再發現墳墓或遺骸者,仍依據本公告相關規定辦理,不再另行公告。
八、遷葬程序:
(一)公告遷葬期間上開地點之墳墓所有權人、管理人或關係人應自行擇定墳墓起掘日期,並於起掘前3日通知本所 民政課派員到場照相。
(二)請於上班期間攜帶以下證明文件至公所民政課辦理墳墓起掘遷葬申請手續: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2、現戶戶籍謄本(或可證明與死亡者關係之文件)
3、往生者除戶謄本。
4、墳墓起掘前之全墓(墓碑須清晰)及起掘後之照片各1張。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本所民政課諮詢電話05-5892001轉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