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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遷葬地點:段833、835、836、8374範圍土地,附圖。 

遷葬原因:公墓遷葬更新美化,改善環境衛生生活品質。 

遷葬優惠:揭傳統公墓骨灰()遷移使用本鄉納(),依照本鄉自治條例規定收費標準減收百分之 二十使用(期間若有修正優惠,最新辦法)。 

四、遷葬期間:公告起至112630。 

可辨識遷葬墳墓計16,附件列表,公告期滿辦理遷葬視為墳墓,由本代為處理遷葬,不得 異議,上述統計墳墓,通知確認,適用優惠。 

公墓範圍內需遷葬墳墓,已於公墓周圍豎立遷葬 公告標誌,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爰依內政部98 840980139641,公告代替書面 通知遷葬範圍墓主自行遷葬。 

爾後公告範圍發現墳墓遺骸者,依據公告規定辦理,不再另行公告。 

遷葬程序

()公告遷葬期間地點墳墓所有權管理人關係自行墳墓日期,3通知民政派員到場照相。 

()上班期間攜帶以下證明文件公所民政辦理墳墓遷葬申請手續

1申請人身份證印章。 

2戶籍(證明死亡關係文件) 

3往生戶謄。 

4墳墓(墓碑清晰)照片1。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民政諮詢電話05-5892001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