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葬地點:本鄉金崙公墓(太麻里鄉金富段443、1073地 號)。
二、遷葬原因:為公墓更新規劃興建殯葬設施等用途,以提升環 境及殯葬品質。
三、安奉地點:本鄉三和殯葬園區。
四、延長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2年06月30日止。
五、遷葬優惠:依據本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於公告期限內,得自行遷葬安奉本鄉骨灰(骸)存放設施者, 減收一萬五千元整。
六、申請遷葬程序:
(一)公告遷葬期間上開地段之墳墓所有人、關係人及管理人於起掘前7日通知本所民政課派員到場照相。
(二)請於上班時間攜帶以下證明文件向本所民政課辦理墳墓起 掘遷葬申請手續。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現戶戶籍謄本1 份(或可證明與死亡者關係之文件)。
2.往生者除戶謄本1式。3.墳墓起掘前之全墓(墓碑須清晰)及起掘後之照片 各1張。
(三)完成遷葬申請後,申請人應於遷葬公告期限內完成遷葬, 並於起掘後,於本所辦理骨灰(骸)安奉作業。
(四)遷葬作業諮詢電話:089-781301轉14。
七、旨揭公墓範圍內遷葬墳墓,本所已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 惟遷葬範圍內墓主地址不明者,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 內民字第0980139641號函示,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 內各墓主自行遷葬。
八、公告期滿尚未自行起掘之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 、41條及本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逾 期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由本所視財源狀況代為遷葬處理 。如有親屬認領申請安奉時,本所應收取代遷費用。
九、爾後於公告範圍內再發現墳墓或遺骸,仍依據本公告相關規 定辦理,不再另行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