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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遷葬地點:本鄉公墓(太麻里443、1073)。 

遷葬原因:公墓更新規劃興建殯葬設施用途,提升環 殯葬品質。 

安奉地點:本鄉殯葬園區。 

延長遷葬期限:自公告起至1120630。 

遷葬優惠:依據本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八之一規定,公告期限,自行遷葬安奉本鄉骨灰()存放設施, 減收千元。 

申請遷葬程序

()公告遷葬期間上地段墳墓所有人關係管理人起掘7通知民政派員到場照相。 

()上班時間攜帶以下證明文件民政辦理墳墓遷葬申請手續

1.申請人身分印章戶籍1 (證明死亡關係文件)

2.往生1。3.墳墓(墓碑須清晰)照片 1。 

()完成遷葬申請,申請人遷葬公告期限完成遷葬,於本辦理骨灰()安奉作業。 

()遷葬作業諮詢電話:089-78130114。 

公墓範圍遷葬墳墓,已於墓前豎立遷葬公告標誌 遷葬範圍墓主地址不明,爰依內政部98840980139641,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 墓主自行遷葬。 

公告期滿尚未自行墳墓,殯葬管理條例第3041本鄉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八之一第二規定,遷葬視為墳墓,財源狀況代為遷葬處理 如有親屬認領申請安奉,應收取代費用

爾後公告範圍發現墳墓遺骸,依據公告相關規 辦理,不再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