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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彰化縣政府 112 年 2 月 7 日府民行字第 1120033726 號函法制意見,進行條例用語修正,即將「…同意以他層現有空塔位更換預購位。」修正為「…得以他層現有空塔位更換預購位。」。(修正條文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

二、對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第一、二、三款低收入戶列冊死亡者,得免費使用骨灰位之規定,放寬為得免費使用骨灰(骸)位,達到實際使用需求。(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依彰化縣政府 112 年 1 月 5 日府民行字第 1120000332 號函辦理,將配合檢察官調查案件,遺體暫不殮葬之保存費用問題明定減免措施,並修訂自治條例予以法制化。(增修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