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由:為公益及未來整體規劃需求,辦理本鄉第五公墓遷葬,鼓勵民眾配合重要政策,加速自行起掘遷葬。
二、適用對象:本鄉第五公墓(崎峰段85號)土地墳墓,於 公告期限內起掘遷葬者。
三、實施期間:自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5日止。
四 補償標準:每位(甕)亡者發給補償費新臺幣二萬元整,逾期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由本所代為遷葬處理。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必須於起掘前,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所申請起掘許 可,且經本所公墓管理員勘查確實於本所公告遷葬範圍 內所起掘,始得適用。
(二)所需檢附申請文件為申請書、申請人身分證及私章、亡 者除戶謄本、與亡者關係證明戶籍謄本或相關文件、金融機構帳戶影本、起掘前墓碑及墳墓全景照片。
六、本辦法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本所依實際需要專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