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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地方自治法第32條規定及屏東縣竹田鄉民代表會112年 3月1日竹鄉代字第11230014400號函辦理。

二、本案業經本鄉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1次臨時會議決通過。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規定,旨揭條例敬請屏東縣政府准 予備查。

四、施行日期:自公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