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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墳墓所在地:本鄉柚子111-56。 

遷葬原因:增加本鄉鄉民各地民眾安奉先人處所,建置更多社會服務設施,永續經營本鄉公共造事業,新建本鄉第二公立。 

遷葬時間:公告三個月。 

範圍墳墓所有人關係管理人,遷葬 期限自行辦理遷葬事宜,公告期滿遷葬者,視為墳墓,屆時代為僱工遷葬安置,不得異議。 

土地墳墓,屬於土地私設墳墓,訴求對象無法書面通知墓主,爰依內政部9884台內0980139641釋,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墓主自行 遷葬。 

爾後遷葬範圍內,發現(地下),依據辦理遷葬,不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