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墳墓所在地號:本鄉柚子宅段111-56地號。
二、遷葬原因:為增加本鄉鄉民及各地民眾安奉先人處所,建置本 鄉更多社會服務設施,並永續經營本鄉公共造產事業,故規 劃新建本鄉第二公立納骨塔。
三、遷葬時間: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
四 上開地號範圍內之墳墓所有人、關係人或管理人,請於遷葬 期限內自行辦理遷葬事宜,公告期滿後未遷葬者,視為無主 墳墓,屆時由本所代為僱工遷葬安置,不得異議。
五、旨揭土地應遷墳墓,屬於鄉有土地私設墳墓,因無訴求對象無法以書面通知墓主,爰依內政部98年8月4日台內民字第 0980139641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範圍內各墓主自行 遷葬。
六、爾後如於遷葬範圍內,再發現(含地下無主葬),皆依據本公告辦理遷葬,不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