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遷移地點:本區第五公墓(國道段338號)。
二、遷移原因:申請人林清元君自稱旨揭墳墓(墓碑名:中和顯 考功達周公墓)係為其祖先周功達之墓,因戶籍資料查無亡 者姓名,但有祭拜事實,故委請本所代為辦理遷移公告。
三、公告期間:自公告日起3個月。
四 上開地號範內之墓主、關係人、管理人,請於公告期限內與申請人或本所聯繫;公告期滿後,將由申請人逕為辦理遷移,不得異議。
五、本案申請人林清元君,連絡電話:0928-802-616;或洽中和區公所承辦人:曹至正,連絡電話:(02)2248-2688分機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