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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東縣政府112年2月15日府授農防字第1120000258號函辦理。

為整併本縣動物重要疫病通報流程及緊急應變措施,檢討相關行政規則,臺東縣ˋ政府前於97年12月12日以府農防字第0976600007號函訂定旨揭「臺東縣動物重要疫病通報流程及緊急應變處理措施」,期間曾於107年9月17日修正一次。又依「災害防救法」第17條規定,定期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於110年12月21日以府授農防字第1100003053號函訂定「動物重要疫病通報流程及緊急應變處理措施計畫」,鑑於上開計畫業就動物重要疫病通報流程、緊急應變組織架構及各相關局(處)任務分工納入規範,為利行政簡化及避免重複,旨揭措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