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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112年1月19日農糧資字第1121068190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0月11日農糧字第1111069116號令訂定「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查上揭作業規範第14點規定,原取得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者,應於發布日起1年內(即112年10月10日前)完成原追溯條碼標示之更新,合先敘明。

 

 

  為協助申請者及受理單位辦理追溯條碼標示之更新作業,農糧署業已製作更新說明簡報如下:
  民眾版本:可由申請者以追溯條碼之帳號、密碼登入後,由申請作業功能送出異動申請。

 

 

 

附件電子檔同步公布於溯源農糧產品追溯系統首頁/最新消息/原取得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條碼申請者,請儘速登入系統,重新下載溯源農糧產品追溯條碼/附件(https://qrc.afa.gov.tw/News/PublicNews),可自行下載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