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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11年7月6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重點如下:
(一) 第2點:禁止漁船捕撈甲殼寬未滿9公分之鏽斑蟳(俗稱花蟹)、紅星梭子蟹(俗稱三點蟹)以及遠海梭子蟹(俗稱花腳市仔),甲殼寬未滿7公分之善泳蟳(俗稱石蟳),以及甲殼長未滿6公分之旭蟹(俗稱蛙形蟹)。
(二) 第3點: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禁止漁船捕撈將受精卵抱於體外腹側之母蟹(俗稱開花母蟹)。
(三) 第6點:
1、 第1項規範任何人不得販售第2點規定禁止漁船捕撈之蟳蟹。
2、 第2項規範任何人不得於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販售第3點規定之開花母蟹。
(四) 第9點:違反第6點第2項販售第2點或第3點規定之蟳蟹類或開花母蟹,依漁業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旨揭管制措施新增第6點任何人禁止販售之規定,並已自111年8月1日正式實施,該署將不定期進行查核,以利蟳蟹類資源永續利用。

 

 

檢附「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及宣導文宣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