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國110年6月18日自我國輸紐荔枝鮮果實(經46.5°C蒸熱處理20分鐘)檢出東方果實蠅幼蟲,依據臺紐雙邊協議暫停臺灣荔枝及芒果輸紐,經雙方多次進行科學技術性討論,紐國前於110年12月14日同意我國芒果恢復輸紐。另經防檢局彙整相關單位意見同意紐方建議荔枝鮮果實採美國農業部T107-h低溫檢疫處理條件進行檢疫處理後,紐方於111年8月24日簽署並公佈修訂我國荔枝進口衛生標準(IHS)低溫檢疫處理標準,相關檢疫條件說明如下: |
(一) | 我國產荔枝應採1°C以下處理17天或1.38°C以下處理20天低溫檢疫處理條件輸銷紐西蘭。 |
(二) | 輸紐荔枝鮮果實不得帶有土壤等污染物,並以全新乾淨材料包裝,不得使用任何未經處理之植物性包裝材料。 |
(三) | 輸出檢疫應確定未罹染有害生物,並於植物檢疫證明書上加註檢疫處理等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