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停止適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需用土地人辦理司法院釋字第七六三號解釋之公告及通知作業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生效。 Attachments: 內政部函.pdf[ ]95 kB 臺東縣政府函.pdf[ ]9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