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於74年非都市土地公告編定確定,其用地有計畫者,依計畫內容使用,無計畫者,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三規範18種容許使用項目使用。 違反規定擅自違規建築使用、堆置土石或廢棄物、開挖整地等等行為,可能會依區域計畫第21條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至30萬元,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因此,請各位土地所權人務必注意喔,以免受罰! ⋯⋯ 而且,現今違規案件查報來源很多,千萬別抱著僥倖的心態,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請一定要遵守規定喔! 目前違規案件來源有下列幾種: ◎鄉(鎮、市、區)公所查報。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送。 ◎警察機關移送。 ◎民眾檢舉。 ◎辦理變更編定,先行違規使用。 ◎辦理分割測量,發現違規使用。 ◎內政部營建署國土利用監測計畫。(以衛星空拍無所遁形)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請連下列網址參閱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