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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6月20日農企字第1110225840號函辦理(詳附件1)。
  • 按土壤為天然化育而成,農業生產自以原生土壤為佳,應無大量農地須填埋外來物質以進行農地改良之情形,故農地整地行為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縱為興建農業設施,亦不得以挖除原生土壤,再填入非農業種植土壤之物質方式處理,俾利農地之永續利用。
  • 又農業用地倘確為農業使用目的而有農地改良需要者,應填寫農地整地申請表件(如附件2)向本府提出申請,且其填土土質,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並不因興建農業設施或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