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業經111年5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37491號令公布 有關旨揭修正條文重點如下:有關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五萬元,並自111年12月25日施行。 Attachments: 1110511函-1111225施行村長事務費調整為每月5萬元.pdf[ ]101 kB 1110511總統令-1111225施行村長事務費每月5萬元.pdf[ ]31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