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農民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 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各縣市本年補申報期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 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6月15日至7 月15日。
(三)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7月 1日至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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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農民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 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各縣市本年補申報期說明如下:
(一)臺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 雲林縣、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6月1日至6月30日。
(二)彰化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及臺南市6月15日至7 月15日。
(三)基隆市、新北市、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及澎湖縣7月 1日至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