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會(原住民族委員會)為協助原住民族中高齡人口重返或進入一般勞動市場,訂定旨揭計畫獎助用人單位或受僱勞工,以促進中高齡人口穩定就業。 |
二、 | 本計畫執行方式摘述如下: |
(一) | 辦理機關: |
1、 | 主辦機關:本會。 |
2、 | 承辦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
(二) | 適用對象: |
1、 | 僱用原住民族中高齡之「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為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2、 | 受僱之原住民族中高齡「勞工」: |
(1) | 55歲以上之原住民。 |
(2) | 40歲以上未滿55歲之原住民族勞工,其用人單位以營業項目包含「農林漁牧業」、「製造業」、「營建工程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及「支援服務業」等行業別為限 。 |
(3) | 受僱勞工應「連續在職達3個月」以上。 |
(三) | 獎勵方式:用人單位應於111年1月1日起「始」僱用原住民勞工,每月獎勵額度如下: |
1、 | 僱用獎勵津貼: |
(1) | 僱用全部工時勞工: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4萬100元以上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1萬元整;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2萬6,400元,但未達4萬1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6,000元整;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5,250元),但未達2萬6,4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4,000元整。 |
(2) | 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按「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每小時168元)計算,每月上工至少40小時,每月核薪至少6,72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整。 |
2、 | 就業獎勵津貼: |
(1) | 受僱全部工時勞工: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 |
(2) | 受僱部分工時勞工:每月獎勵津貼1,000元。 |
(四) | 申請方式:由用人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向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期間分為2個梯次: |
1、 | 第一梯次:111年6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
2、 | 第二梯次: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15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