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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3月23日保納新字第11160073410號函辦理。
二、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略以,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依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等雇主之勞工,不論單位僱用人數若干,均屬強制納保對象,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為被保險人。
三、 另災保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略以,強制納保對象及自願加保對象以外之受僱員工(即自然人雇主及其僱用之勞工,如工頭及其僱用之點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平台外送員、街頭藝人等),得由雇主或本人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 鑑於原住民族勞工從事營造業及非典型勞動比例較高,偶有發生重大職災惟未投保之情事,今(111)年災保法施行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抽離,原住民勞工如受僱於5人以上單位,應由受僱單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下稱勞保)、就業保險(下稱就保)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下稱職保);如受僱於4人以下單位,應由受僱單位申報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得自願參加勞保;又如屬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應由其本業相關職業工會申報加保;另如係臨時性接單者,可透過災保法特別加保管道申報參加職保,確保職業災害事故發生後,受災勞工及其家屬均可獲得基本生活保障。
五、 為使原住民族勞工瞭解災保法之相關法令規定及保險權益,惠請協助宣導正確投保觀念,並於111年原住民族就業狀況調查時或辦理各項宣導活動時,一併配合發放旨揭宣導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