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3條、第17條、第19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以經水字第1110460099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Attachments: 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與紀錄表.pdf[ ]43 kB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pdf[ ]96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