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變更111年第一、二申報繳售公糧稻穀類型(稉、秈、糯)期程。 考量申報期間部分農民尚未購秧,倘農民實際種植類型與申報類型不同,第1期作可於3 月15日至3月31日、第2期作可於8月15日至8月31日變更申報種稻類型。 Attachments: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東區分署 函(變更公糧稻繳穀類型).pdf[ ]13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