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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東縣街屋立面更新獎勵補助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

臺東縣政府111年03月日府建管字第1090256600號函修正

  • 施工期限及工程展期規定如下:   
    • 申請案經都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於本府核發施工許可證之日起,應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於一個月內向本府申報開工;申請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得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一個月。
    • 工程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六個月;申請人因故未能於工程期限內完工時,得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展期一次,期限為三個月。
    • 申請人申請展延,係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並經本府同意展延者,不受前二款規定限制;其展延期限及次數,由本府視其實際影響情形酌定之。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開工、未完工者,不予補助。

  第一項承造人及監造人應由申請人自行委託設計監造及施作。

  如工程涉及借用道路或環保相關規定者,請於開工前逕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