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原住民族青年在地穩定就業,本計畫透過僱用獎勵措施,鼓勵民間機構團體提供優質職缺,以促進原住民族青年回鄉安居樂業,爰賡續推動。
二、本計畫重點摘述如下:
(一)辦理單位:1、主辦機關:本會。
2、承辦單位: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職缺地點:用人單位提供之「工作職缺」地點應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鄉(鎮、市、區)」或「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直轄市、縣(市)」。
(三)獎勵方式:用人單位應於111年1月1日起「始」僱用年滿15歲以上未滿40歲之原住民,每月獎勵額度如下:
1、僱用獎勵津貼:
(1)僱用全部工時勞工:僱用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4萬100元以上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1萬元整;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2萬6,400元,但未達4萬1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6,000元整;勞工每月投保薪資達「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2萬5,250元),但未達2萬6,40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4,000元整。
(2)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受僱勞工每月投保薪資按「當年度公告基本工資」(每小時168元)計算,每月上工至少40小時,每月核薪至少6,720元者,用人單位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整。
2、就業獎勵津貼:
(1)受僱全部工時勞工:每月獎勵津貼2,000元。
(2)受僱部分工時勞工:每月獎勵津貼1,000元。
(四)申請方式:由用人單位於申請期限內,向本會原住民族就業服務辦公室提出申請,申請期間分為2個梯次:
1、第一梯次:111年6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2、第二梯次:111年12月1日至111年12月15日止。
三、如有相關疑問得洽原住民族免付費就業專線(0800-066995)或逕洽本會社會福利處蔣先生(02-89953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