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ADR的好處:
☑️具有費用低、時間短、專業性高等好處。
☑️雙方各自提出能接受的方案,直接協商解決,節省時間和金錢的支出,加速權利的實現。
➡️詳情請點下列網址至司法院ADR專區: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97-57069-fceff-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