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COVID-19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111年1月1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COVID-19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 | 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
(二) | 倘人員曾為COVID-19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COVID-19疫苗接種。 |
(三) |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
經查「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及「游泳池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均訂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施打疫苗之服務條件,爰請各運動場館(含游泳池)業者,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所屬人員,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等地點進行疫苗接種,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措施。